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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人民币试点的城市和使用场景进一步扩大,与数字人民币相关的法律问题有些已经显而易见,有些逐步显现,有些若隐若现,还有些隐而不见。笔者拟结合截至目前已公开的有关数字人民币的相关情况,浅谈与数字人民币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 数字人民币是否是法定货币? 数字人民币是由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这是央行一直以来对数字人民币的定位。 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这两种有形体,而不包括数字形式的无形体,因此,数字人民币在当前并非法定货币。 2020年10月24起向公众征求意见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征求意见稿》拟扩大人民币的范围,将数字形式的人民币也纳入法币范围。待该法顺利通过后,数字人民币才能名正言顺地成为我国的法定货币。而按照通常的立法进程,数字人民币的正名尚需时日。 数字人民币是否具有法偿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的法偿性即是指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在其2020年9月发表的文章《关于数字人民币M0定位的政策含义分析》中表示,“按照人民币的法偿性规定,以数字人民币支付我国境内一切公共和私人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具备接收条件的情况下不得拒收。” 两相对照,可见央行高层认为数字人民币的法偿性是有条件的,即需单位和个人在“具备接收条件”的情况下才不得拒收。应该说,范行长的该等说法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数字人民币的持有和使用需依赖于手机、电子钱包等特定的设备和载体,并非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具备接收条件,如果不加区分地强制要求所有人都不得拒收数字人民币,可能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 但是,当前《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对法偿性条款作出“不具备接收条件”可以拒收的例外规定。该等例外规定未来是否会纳入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如不纳入,如何平衡和保障不具备接收条件的接收人的利益,有待进一步观察。 数字人民币是否为“物”,权属如何确定 G30(三十人小组,由部分国家央行行长和国际金融领域知名人士组成的非盈利性国际组织。央行原行长周小川及央行现任行长易纲都是其成员)下的数字货币工作小组(周小川为该工作组的成员之一,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为该工作组的专家之一)于2020年7月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数字货币及稳定币:未来的风险、机遇及挑战》(“G30报告”)中提到,从法律上来说,数字人民币属于“物”,受物权相关的法律管辖。
由于数字人民币的定位就是数字形式的人民币,而我国法学界的通说认为人民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是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数字人民币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特殊的动产,是物。 第二,在明确央行数字货币的主要应用场景后,根据不同运营体系,相关机构也应当采取对应的监管政策。 数字人民币主要采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双层运营体系。 对此,首先,在坚持央行中心化管理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四个统筹: 一是统筹管理数字人民币发行额度,保证100%的准备,杜绝超发。 二是制定统一的业务标准、技术规范、安全标准和应用标准,实现指定运营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避免支付壁垒。 三是要统筹管理数字人民币的信息。统筹管理数字人民币钱包,统一数字人民币认知体系,有效降低防伪成本,按照双层运营原则,采用共建、共享方式由央行和指定运营机构共同开发钱包生态平台。同时要实现各自的视觉识别和特色功能。
四是统筹建设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基础设施,实现跨运营机构的互联互通,保证不会出现支付壁垒。 (编辑:衡水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